分銷授權書中非使館雙認證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
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
另外,一些國`家駐華使領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巴基斯坦使館涉及金額的商業文件不予認證。
印度尼西亞使館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類的文件時,需提供生產許可證、銷售證書、GMP證書、營業執照、授權書、產品承認說明。
送科威特使館的產地證及發票的領事認證需提交白色產地證;
送敘利亞駐北京使館的領事認證的產地證及發票上須加打“貨物不靠以色列港口”的文字說明。
辦理泰國領事認證的涉外商業文件需附有泰語譯文。
俄羅斯、美國領事館認證公證書需附譯文與原文相符證詞。
如何申請辦理領事認證:
1.提交《領事認證申辦表》(1)和《領事認證申辦表》(2)各一份正本;
2.提交需經貿促會認證的全套資料(所有的使館認證必須先經貿促會認證);
3.提交需認證的文件及其復印件二份。
4、個別有特殊規定的使領館按其特殊規定辦理;
辦理流程:遞交材料——審核——認證——送往外交部或其他外交機構——送交領使館——領證。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
不可以。
首先,外國駐華使館或領館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其次,外國駐華使領館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認證,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